斗三公 » 学生守则_斗三公 Wed, 14 Dec 2022 06:41:2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wordpress.org/?v=4.1.1 关于考场纪律的若干规定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0 /teaching/regulations/720#comments Wed, 16 Dec 2009 06:50:30 +0000 /?p=720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与考风,鼓励学生公平竞争,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考场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按照排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换座;考生随身携带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条、胶带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按监考老师的指令存放到指定位置;禁止在课桌上涂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否则按违规或作弊处理。

三、严禁手机、程控计算器、电子笔记本、微型收放机等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经将手机等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者,必须上交监考老师统一保管。擅自不交者,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论处。除责令立即离开考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作0分外,同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考生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抄看,不得换卷、夹带、传条、示意、代考等,如有上述行为者,均按作弊论处。

五、串通作弊或为他人提供方便者,均按作弊论处。

六、作弊学生该课程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再次作弊者,视认错态度,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讲话,不得擅自进出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出考场,必须经监考老师允许。试卷卷面文字模糊不清时,必须先举手,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后再发问。保持卷面整洁,不得乱涂乱画。

九、 毕业班的考生作弊,不予毕业。情节轻微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一年 后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参加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十、考生的违规、违纪、作弊情况,监考老师必须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连同其它证据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应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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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试行)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166 /teaching/regulations/166#comments Mon, 23 Nov 2009 06:40:36 +0000 /?p=166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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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32 /teaching/regulations/732#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7:00:31 +0000 /?p=732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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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31 /teaching/regulations/731#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9:54 +0000 /?p=731 高 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 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 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 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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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1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30 /teaching/regulations/730#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8:45 +0000 /?p=73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 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包括党团组织、户籍等关系),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 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在第一学期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县一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前必须向财务处缴清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等费用。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一周内缴清上述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无故不缴者,视为自动退学。凡发给学生的教科书,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还。

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含)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党总支(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班主任、系党总支(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 生因病请假,须有学院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证明。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请事假,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有适当证明,并要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 续,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逾期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的,每天按8课时计 算。一天以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政治学习、实训实习及学院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上午以4课时计算,下午与晚上分别以2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 学 生考勤由班委负责(可由班主任指定1至2名班委具体经办),班主任予以监督。负责考勤的班委应逐日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认真记录,并在规 定时间上报系,由系党总支汇总并按月把出勤率上报学生处,学期结束前学生处将整个学期的学生出勤情况汇总并交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学期考试前将考勤结果报教务处,并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教学计划或教务处的规定执行。

考 试课程可以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和实验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 式,报系部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考试按学院统一排定时间和场次进行。考查课程应当在学期复习考试或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前结束。所有考查课程的试卷组织、考 核方式及考程安排等,由各系部或教研室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评定;对确有困难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可以采用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不采用期末一次性考试的办法评定成绩,要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课程讨论、到课率等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原则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但期末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的,则以考试成绩为学期总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的活动情况综合评定,评定标准由体育教研室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按教学计划规定,均为必修课程,按五级制记分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并实行优良比率控制:优秀≤15%,良好≤50%。

第二十四条? 学 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其中病历证明必须是二级甲等(县一级)及以上),经 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的缓考课程(毕业班学生缓考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记入学生成绩 档案。缓考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可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毕业学期缓考者在该学期末进行补考。各门课程的缓考只能申请一次。

需申请课程免考者,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两周填写免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免考。免考课程的成绩记“免考”,或经教务处认可的其它成绩。

需申请课程免修者,必须在该课程学期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免修的课程必须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所 有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未经教务处同意而没有参加考试与课程修读,以及弄虚作假者,均以旷考或旷课论处;缺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考 试(包括补考)时间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者和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生档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能 主动认识错误,表现较好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选修课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禁止任何形式作弊。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上级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对作弊学生的处理依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考查中(包括补考)作弊,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正常补考机会,毕业前再安排补考;毕业补考作弊的,则在结业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换证补考。

(三)凡作弊的学生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该学年奖学金与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的评比资格。

(四)凡累计两次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考试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1、 监考教师将学生作弊情况报告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并填写作弊情节书面报告;2、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系主任、班主任、监考教师共同核实情节,并提供有关材料 (包括监考教师填写的作弊情节书面报告、作弊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及其它有关旁证材料等);3、处理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情况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切合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主要课程达不及格的,应予以留级。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所有补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及格者,成绩记“X/补及“(X指原考试成绩,下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成绩记“X/补不及”。毕业前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所有补考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进行补考,或任意降低考试要求的,其补考成绩不予承认。

(二)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及格,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三)留级的学生,原已修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考查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原任课教师及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考(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等公共课以及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其余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所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停止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以不适用考勤考核等规定,但仍然可以按照校纪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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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2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9 /teaching/regulations/729#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8:01 +0000 /?p=729 第六节? 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指报到入学后的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推荐,转入系考核并确认其转系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其他应转专业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读至二年级及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提出具体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并再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累计留级两次者;

(三)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的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初次接近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其发出警示,给予其一次改正的机会,学院可以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与学生签定书面的协议书。(教务处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二年制至少学满一年,三年制至少学满二年)。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涉及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德育、体育达到学院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实习实训,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毕业学年课程考核(含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

(三)历年不及格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六)因思想品德原因应予以结业者。

第五十条? 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允许补考者,在结业后的次年五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六月份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即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因思想品德原因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实行两年考察期(从发结业证书之日算起)。

考察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协助考察。考察期满两年后,确实表现好,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院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

凡学生提出申请补做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者,经系主任批准,安排指导教师,但学生应自付指导费用。

第五十三条? 实习实训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在参加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补行实习实训,并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定,学院审核后,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经毕业补考后,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按肄业处理的学生,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不得进行补考(补做)。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程序另见《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的具体规定及程序另见《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成教及其他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发布的有关学生管理制度自动废除。

附件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附件二:《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附件三:《学生证校徽使用规定》

附件四:《教室使用规则》

附件五:《语音室使用守则》

附件六:《计算机房使用规则》

附件七:《关于考场纪律的若干规定》

附件八:《图书馆阅览室守则》

附件九:《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十:《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附件十一:《学生食堂文明用餐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十三:《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附件十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附件十五:《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十六:《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其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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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1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8 /teaching/regulations/728#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7:09 +0000 /?p=728 (试行)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及其他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之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违纪按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资料以及有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情节恶劣者;

6、不遵守考场规则,纠缠、辱骂、威胁监考教师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者;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5、借故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6、交卷后,看别人答案,涂改试卷者;

7、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10、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者;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4、组织团伙作弊为首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漫骂者;

6、第二次作弊者;

7、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四)学生考试违规、违纪、作弊的情况,监考老师应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连同其它证据一并报教务处。

属考试违规的,由违规学生所在系负责处理,并下文公布通报批评决定(处理决定需抄送主管院长、教务处和学生处)。

属考试严重违规、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及有关系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留校察看限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学生受处分后,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 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 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及设备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常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手段侵犯、损害利益者,视情节和后果,比照本条的(一)、(二)、(三)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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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7 /teaching/regulations/727#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6:16 +0000 /?p=727 (试行)

第十四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极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产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极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院用电、用火、用水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没收用具,给予通报批评;屡犯或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极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策划、肇事、打架、作伪证和提供凶器、持械威胁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肇事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医药费、检查费等有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情节较轻,除赔偿医药费、体检费等有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比照打架者处理。

(五)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上违纪者都要赔偿医药费、体验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赌博者,视情节、赌资、后果和认错态度,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赌博发起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加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外酗酒,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及擅自离校不归者按以下处理:

(一)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的处分:20-39学时,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40-79学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者,三天及以下不归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天以上至一周不归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周以上至半个月不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半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归者,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如玩游戏机、上网、爬围墙出入校园等违纪行为按以下处理:

(一)正常教学时间擅自玩游戏机、上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爬围墙出入校园,爬寝室窗户或阳台进出寝室,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学生食堂文明用餐管理办法》等制度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本人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并签名,若其不接受或拒绝签名,可以在第三者在场的条件下当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若其不在学校,可以通过挂号邮寄到学生家里,从邮寄之日起(以邮截为准)2周内学生未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处分适当,处分决定生效,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和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处分的,由相关系上报处理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三)处分决定书下达前,各相关系应先将处理意见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校处分决定书下达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不得随意撤销或涂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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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6 /teaching/regulations/726#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5:20 +0000 /?p=726 (试行)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及其他学生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与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为学生申诉受理部门,并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有关学籍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依据不当或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按程序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学生处长担任。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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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校徽使用规定_斗三公 /teaching/regulations/724 /teaching/regulations/724#comments Fri, 16 Dec 2005 06:52:25 +0000 /?p=724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学院的标志,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严防丢失。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和佩戴,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以班为单位由班长按时将学生证交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学生证如有遗失,当事人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经系审查后,登报声明遗失,学生凭报社遗失声明,由教务处补发,并交纳工本费。

五、校徽如有遗失,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六、学生毕业、退学或由于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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