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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科学年度立项课题管理细则(试行稿)

日期:2010-03-26 点击数: 来源:

为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的水平与效益,促进我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课题的管理机构

1.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规划办”),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题、鉴定和评奖等。

2.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立项课题委托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日常管理。省属高校承担的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和校科研部门共同管理。

二、课题申报

1.浙江省教育科学年度课题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课题以市(高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2.对中小学申报课题要求:

(1)同一学校在同一年度申报课题原则上为1项,省级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在同年申报中可增1项;

(2)同一申报人在同一年度申报课题限一项;

(3)申报人主持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或申报人在近3年内主持过省级课题,但未经课题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终止者,不予申报;

(4)同一学校承担的省级课题(含重点课题)不超过2项;

3.课题申报除填写《申报表》外,还应递交一份较详细的研究方案。

4.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表》作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业务能力、责任心、科研条件等签暑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5.各市规划办应加强课题申报工作规划与指导。

三、课题过程管理

1.课题立项后,省教科规划办直接通知课题承担者,并向各市规划办(校科研部门)通报。

2.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在2个月内向市规划办递交开题报告。

3.加强资料积累和档案管理。

4.市规划办每年组织1-2次省级课题中期检查,加强课题指导,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帮助整改。

5.省教科规划办不定期抽查部分课题的研究进展。

四、课题结题管理

1.省级教育科学年度立项课题研究周期为1年。

2.少数课题确需延期结题,应向课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批准,延期不超过1年。

3.无故终止省级教科年度规划课题或申请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者,将取消其今后4年内申报省级课题的资格;其所在学校不能申报次年的省级课题。

4.课题结题必须有完整的课题研究报告。

5.课题完成后必须向市教科规划办办理结题手续。结题形式有会议鉴定、通讯鉴定。

6.课题鉴定应符合规范要求:(1)课题主持人提前15天向课题管理部门递交鉴定申请报告及课题成果材料;(2)课题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7.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或教科规划办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中被评为三等奖以上,或主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中发表的年度规划课题,可免于鉴定,直接向市规划办办理结题手续。

8.市规划办经评审准予结题,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核后颁发《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9.少量有重大价值的年度课题,可由省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

10.市规划办在每年4月份向省教科规划办汇报当地省级课题的结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