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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处工作职责
2010-01-21 15:59 -
校企合作处是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主管全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处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对本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2、根据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学院校企合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
3、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
4、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和优惠措施,了解适宜建设校外实训基地的企业名单。
5、广泛接触、了解、掌握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积极开展实质性的校企合作,努力建立比较稳定的实运转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6、负责引进企业在校内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积极探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由学院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
7、负责审核各系部送交的合作协议书,以最快的速度报分管领导,并递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报院务会议批准后签字、盖章。
8、负责全院校企合作信息、各类情报、文献资料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校企合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9、提供校企合作方面的信息,协助各系积极引进企业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和开发建设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10、负责建立动态的校企合作管理平台,加强对各系部校企合作项目(主要是校外实训基地)的督促检查。
11、负责筹办校企合作企业联谊会和校企合作总结表彰会。
12、负责校企合作处全年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